我國作為農業大國,每年在作物施肥上都消耗大量的肥料,那么規范化市場確保肥料標準、安全性等成為重要方面,那么對于新型肥料中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標準是什么?農業行業標準NY1107-2010有哪些要求?
1.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肥料產品,如復混肥料以及僅由化學方法制成的肥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此處說明省略,詳見國家農業部行業標準文本。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
經水溶解或稀釋,用于灌溉施肥、葉面施肥、無圖栽培、浸種蘸根等用途的液體或固體肥料。
4.要求
4.1 外觀均勻的液體或固體
4.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 項目 | 指標 |
| 大量元素含量% | 50 |
| 微量元素含量% | 0.5 |
| 水不溶物含量% | 5.0 |
| PH(1:250稀釋) | 3.0-7.0 |
| 水分(H2O)% | 3.0 |
| A.大量元素含量至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單一養分含量不低于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銅、鋅、鐵、錳、硼、鉬元素含量之和。產品應至少包括兩種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的單一微量元素應計入微量元素中。 | |
4.3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 項目 | 指標 |
| 大量元素含量g/L | 500 |
| 微量元素含量g/L | 5 |
| 水不溶物含量g/L | 50 |
| PH(1:250稀釋) | 3.0-7.0 |
A.大量元素含量至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單一養分含量不低于60 g/L。 B.微量元素含量指銅、鋅、鐵、錳、硼、鉬元素含量之和。產品應至少包括兩種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1g/L的單一微量元素應計入微量元素中。 | |
4.4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鎘、鉛、鉻限量指標應符合NY1110要求。
5 試驗方法
5.1 總氮含量的測定 蒸餾后滴定法
按附錄A規定執行
5.2 磷含量的測定 磷鉬酸喹啉重量法
按附錄B規定執行
5.3 鉀含量的測定 四苯硼酸鉀重量法
按附錄C規定執行
5.4 銅含量的測定
按GB/T 17420附錄A規定執行
5.5 鐵含量的測定
按GB/T 17420附錄B規定執行
5.6 錳含量的測定
按GB/T 17420附錄C規定執行
5.7 鋅含量的測定
按GB/T 17420附錄D規定執行
5.8 硼含量的測定
按GB/T 17420附錄E定執行
5.9 鉬含量的測定
按GB/T 17420附錄F定執行
5.10 PH的測定
按GB/T 17420附錄G定執行
5.11水不溶物含量的測定
按NY/T1115 規定執行
5.12水分的測定
按GB/T 8576 或GB/T 8577 規定執行
5.13 液體肥料密度的測定
按NY/T887 規定執行。結果用于質量濃度的換算
5.14 汞含量的測定
按NY1110附錄A規定執行
5.15 砷含量的測定
按NY1110附錄A規定執行
5.16 鎘含量的測定
按NY1110附錄B定執行
5.17 鉛含量的測定
按NY1110附錄B定執行
5.18 鉻含量的測定
按NY1110附錄B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本標準中產品質量指標合格判斷,采用GB/T1250“修約值比較法。
6.2 產品應由企業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生產企業應保證所有的銷售產品均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標準名稱和本標準號、批號或生產日期、產品凈含量、產品養分保證量、產品汞、砷、鎘、鉛、鉻限量等。
6.3 用戶有權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法對所受到的產品進行檢驗。
6.4 生產企業進行出廠檢驗時,如果檢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加倍才養批中采樣進行復檢。復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不應被驗收合格。
6.5 產品按批檢驗,以一次配料為一批,最大批量為50t。
6.6 固體或散裝產品采樣按GB/T6680規定執行。
6.7 液體產品采樣按GB/T6680規定執行。
6.8 將所采樣品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勻。取固定樣品600g或液體樣品600ml,分裝于兩個潔凈、干燥容器中,密封并貼上標簽,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采樣日期、采樣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產品質量分析,另一瓶應保存至少2個月,以備復檢。
6.9 固體樣品經多次縮分后,取出約100g,將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過0.50mm孔徑篩(如樣品潮濕,可通過1.00mm篩子),混合均勻,至于潔凈、干燥容器中,用于測定。
6.10 液體樣品經多次嚴冬后,迅速取出約200ml,置于潔凈、干燥容器中,用于測定。
6.11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需仲裁時,應按《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7 標示
7.1 產品包裝容器上應標明
----產品標準名稱和標準號、肥料登記證號、使用說明及警示說明。使用說明應包括產品主要功能、適用范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大量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單一大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含量保證量。單一大量元素含量保證量之和應符合大量元素含量要求,各單一大量元素測定值與保證量負偏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1.0%或10g/L。單一微量元素含量保證量之和應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各單一微量元素測定值與保證量正負相對偏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40%;
----如果含硝態氮或尿素態氮,應在包括容器上標明含硝態氮或含尿素態氮;
----汞、砷、鎘、鉛、鉻限量。
7.2 其余按GB18382執行。
8 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固體產品包裝按照GB8569規定執行。液體產品包裝按照NY/T1108規定執行。凈含量按《定量包裝商品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固體產品每袋凈含量不低于25g。
8.2 在銷售包裝容器中的無聊應混合均勻,
8.3 產品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防潮、防曬、放破裂,警示說明按GB190和GB191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是為您總結的關于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標準農業行業國家標準NY1107-2010的具體文件信息,供廣大水溶肥生產廠家和肥料用戶參考瀏覽。